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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9-03-08浏览次数:726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各类高级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和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辅导班、短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按照“大力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积极举办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应遵循“先进性、针对性、实效性”原则;教学内容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统一组织,归口管理。

第六条学校为培训单位提供培训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组织协调培训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合作培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培训部的培训收费依据《铜陵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执行。

第九条培训部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熟悉培训业务的副高以上有教学经验教师或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评估,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十条在培训结束后,对合格的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对培训学员进行电子档案登记。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举办冠以“铜陵学院”名称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将校内公共资源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

第十二条对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校监审处和有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